李树范与王连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11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644号

原告:李树范,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王连辉,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心中农安县。

被告:孙振涛,男,现住农安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范诉被告孙振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连辉驾驶的孙振涛所有的吉A662D2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王连辉驾驶的孙振涛所有的吉A662D2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彦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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