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矫真明、孟凡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11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019号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矫真明,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孟凡红,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矫真明、孟凡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蕾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