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艳诉韩淑琴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11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878号

原告何丽艳,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桑春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范明喆,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韩淑琴,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艳诉被告桑春兰、范明喆、韩淑琴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艳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丽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丽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何丽艳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初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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