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洋与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12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79号

原告于海洋,男,汉族,住所吉林省东丰县三合乡。

委托代理人刘凤岭,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亮,男,30,汉族,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洋诉被告梁亮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海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海洋承担。

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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