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静与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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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7:15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7号

原告张文静,住所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唐剑飞,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睿,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丛苹,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臣,辽宁艾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静诉被告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张文静负担。

审 判 长  蔺德才

代理审判员  李初旭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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