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佳丽与被申请人朱冬梅、吉林省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13-2号
申请人:周佳丽,女,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东关南街2组。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冬梅,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李家店五队。
被申请人:吉林省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临河风景41幢119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伟,总经理。
受长春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做出(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欲查封被申请人朱冬梅购买的伯爵·盛世纪01幢7单元0722456室房屋,现因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已经更名,不在被申请人朱冬梅的名下,无法对该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冬梅购买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35号伯爵·盛世纪01幢7单元0722456室房屋一套(房屋坐落文字表述为:伯爵纪小区01号楼7单元22层456号,合同编号20131230-15W,房屋代码为154103Ⅱ203010722456)的查封。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7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崔国强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