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与陈欣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15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442号

原告刘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陈欣欣,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诉被告陈欣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阳承担。

审 判 长  蔺德才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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