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15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51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所长春市锦程大街。

被告栗某某,男,汉族,住所长春市锦程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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