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语诗与吉林省信邦威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16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478号

原告:国语诗,男,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省信邦威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王晓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语诗诉被告吉林省信邦威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国语诗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语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忠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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