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石铁军、孙丽萍、孙利臣、刘凤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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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7:16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408号

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建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铁军,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生,现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孙丽萍,女,汉族,1971年4月4日生,现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孙利臣,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生,现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刘凤艳,女,汉族,1968年11月17日生,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铁军、孙丽萍、孙利臣、刘凤艳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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