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永德与张洪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16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073号

原告:毕永德,男,汉族,1991年6月25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洪柱,男,汉族,1986年6月5日生,住吉林长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永德诉被告张洪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永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毕永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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