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沛与刘东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55号
申请人:徐沛,男,满族,1957年5月8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刘东明,男,汉族,1971年9月3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徐沛因被申请人刘东明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东明在长春市万龙赛鸽俱乐部所得比赛奖金1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徐沛名下的房屋一处;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东明名下的在长春市万龙赛鸽俱乐部所得比赛奖金12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