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景珍与被告李华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0847号
庭长签发:
院 长 签 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847-2号
原告唐景珍,女,汉族,1961年10月25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团结街居安委5组。
被告李华,女,汉族,1964年2月20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长白路昆仑大厦B座13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景珍诉被告李华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
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