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景珍与被告李华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2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0847号

庭长签发:

院 长    签 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847-2号

原告唐景珍,女,汉族,1961年10月25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团结街居安委5组。

被告李华,女,汉族,1964年2月20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长白路昆仑大厦B座13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景珍诉被告李华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

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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