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平平与刘永骥、朱春艳、朱成超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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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7:2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35号

原告:郭平平,女,汉族,1984年2月12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刘永骥,男,汉族,1949年8月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朱春艳,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朱成超,男,汉族,1987年3月6日生,住广州市萝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平平与被告刘永骥、朱春艳、朱成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平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平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郭平平承担。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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