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和与张道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31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428号

原告:宋和,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道升,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和诉被告张道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和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宋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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