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洪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35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33号

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孙洪刚,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洪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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