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玲诉孙维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43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249号

原告刘智玲,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致辉,现住榆树市。

被告孙为红,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玲诉被告刘致辉、孙为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玲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智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智玲承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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