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艳诉徐良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43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820号

原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徐某甲,现住榆树市。

被告徐某乙,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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