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玉玺、王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4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64-1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王玉玺,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王辉,女,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玉玺、王辉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玉玺所有的坐落于东盛大街以西、吉林大路以北、和顺北四条以东、启新胡同以南。万盛.中央一品4\11[幢]404号房 ,丘(地)号:5-29/803-22,建筑面积:99.08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113173号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胡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