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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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7:4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78号

原告:李某,女,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徐某,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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