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巍、姜春子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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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7:4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62-1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

委托代理人:姜殿军,该公司保全主管。

被告:郭巍,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姜春子,女,朝鲜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巍、姜春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告郭巍所购买的,由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115号万盛理想国A组团第A7【幢】2【单元】304号房,丘(地)号:4-100/113-31-8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雅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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