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静冬与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47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547号

原告关静冬,女,汉族,1971年11月28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曙光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乔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建达,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静冬与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涉诉《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原告关静冬丈夫顾海付与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

本院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关静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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