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景奇、焦贵英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
被告:张景奇,男,1963年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焦贵英,女,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景奇、焦贵英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张景奇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交通胡同,建筑面积:77.72平方米,房号:204,丘(地)号: 3-12/101-23,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027628号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喻梅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