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宪文与吕德龙、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4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2038-1号

原告赵宪文,男,汉族,1954年4月4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吕德龙,男,1962年9月24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王红伟,女,汉族,1976年3月20日生,住长春市。

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解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担保人薛红梅(外一名:赵宪文)所有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46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331.51 m2 ,房权证长房权字号为第4060091096-1号,丘地号为5-27/902-1-1-6 114的查封。

二、解除被告吕德龙所有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4号,建筑面积为598.22平方米,丘地号为4-101/22-12,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1060179623号的查封。

三、解除被告王红伟(外一名:吕德龙)与吕德龙共有的位于高新区前进大街2255号阳光城怡景园2#(幢)205号,建筑面积为165.93平方米,丘地号为4-101/73-32-205,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1060164372-1、1060164372-2号的查封。

审 判 长  徐雅文

人民陪审员  赵晓丽

人民陪审员  朱 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姝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