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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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7:47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903号

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三道村长石公路3.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高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燊,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田,辽宁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3.00元减半收取为5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东辉

审 判 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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