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778号
原告长春市金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景阳大路1805号。
法定代表人吴元吉。
被告王树超,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住梨树县林海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金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市金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春明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