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韩晨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5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537号

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赵丹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新,吉林恒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晨熙,男,195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晨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韩晨熙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韩晨熙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春明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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