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继海与王敏、长春市绿园区梦园酒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945号
原告宋继海,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王敏,男,196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梦园酒店,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海诉被告王敏、长春市绿园区梦园酒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