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东与史占伟、张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661号
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史占伟,男,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张桂英,女,1964年5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史占伟、张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各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刘广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玉莲
审 判 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