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东与史占伟、张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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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7:51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661号

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史占伟,男,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张桂英,女,1964年5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史占伟、张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各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刘广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玉莲

审 判 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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