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潘立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51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980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永超,女,1990年1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代理人苏雪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立鸣,男,1986年6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潘立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潘立鸣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潘立鸣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立春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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