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会与吉林省华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51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27号

原告李晓会,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华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2222号。

法定代表人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会诉被告吉林省华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薇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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