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春与马桂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209号
原告李和春,男,1940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马丹,长春市南关区民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桂杰,女,1962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杨景利,长春市绿园区阳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春诉被告马桂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和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和春负担。
审 判 长 马玉莲
审 判 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