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春与马桂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7:51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209号

原告李和春,男,1940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马丹,长春市南关区民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桂杰,女,1962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杨景利,长春市绿园区阳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春诉被告马桂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和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和春负担。

审 判 长  马玉莲

审 判 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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