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井卫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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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7:5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1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井卫,男,196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华树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房雨霞,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万忠,该院耳鼻喉科主任。

上诉人宋井卫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井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国,被上诉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房雨霞、尹万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溪

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

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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