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荣与方伟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9号
原告:吕荣,女,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方伟,男,1963年4月29日,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刘成国,男,汉族,196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一汽客车(无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金惠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戴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学春,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佳君,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荣诉被告方伟、刘成国、一汽客车(无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吕荣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吕荣负担。
审 判 长 赵 溪
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
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