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东与单用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俊东,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单晶,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用平,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俊东因与被上诉人单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3元退回上诉人赵俊东。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
代理审判员 谷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