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东与单用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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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8:0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俊东,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单晶,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用平,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俊东因与被上诉人单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3元退回上诉人赵俊东。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

代理审判员  谷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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