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诉周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14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民一初字第998号

原告王颖,女,汉族,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辛延华,系白山市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凡,女,汉族,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吴圳赋,系白山市浑江区圣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诉被告周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颖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颖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王颖负担。

审判员  梁志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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