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6 08:1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王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吕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7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王樱霓于2012年9月4日出生。婚后被告嫌贫爱富,经常抱怨原告收入低,对孩子不负责任,甚至打骂原告的父母,多年来原告一直忍让,但被告拒不改正,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吕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身份。

2、视听资料,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王樱霓于2012年9月4日出生。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多年感情,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发生矛盾时多做自我批评,尽最大努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完整,且婚生子年龄尚小,草率离婚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只要夫妻双方互敬互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传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传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米丽宏

审 判 员  徐中杰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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