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军与武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18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1045号

原告:赵光军,男,汉族,邮政职工,住抚松县。

被告:武献君,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军诉被告武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光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赵光军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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