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爱海与范永云、魏娜、刘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18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林民初字第92号

原告:于爱海,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范永云,女,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公务员,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魏娜,女,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公务员,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刘小群,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爱海与被告范永云、魏娜、刘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因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赵艳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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