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圆与盖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1104号
原告:丁圆,男,汉族,无职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盖宝,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吴来国,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圆诉被告盖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圆承担。
审 判 长 陈丙祥
人民陪审员 王秀霞
人民陪审员 孙增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