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圆与盖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19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1104号

原告:丁圆,男,汉族,无职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盖宝,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吴来国,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圆诉被告盖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圆承担。

审 判 长  陈丙祥

人民陪审员  王秀霞

人民陪审员  孙增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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