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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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8:19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95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泉阳林业局工人,住抚松县。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丙祥

人民陪审员  王秀霞

人民陪审员  孙增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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