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克铭与郭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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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8:19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二初字第921号

原告:柳克铭,男,汉族,个体户,住抚松县。

被告:郭晓霞,女,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克铭诉被告郭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克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克铭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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