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诉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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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8:19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1210号

原告:孙某某,女,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无职业。

被告:葛某某,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愿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彦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恒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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