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诉被告刘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22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908号

原告胡XX。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刘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福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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