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诉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22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767号

原告吴XX。

被告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周福明

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

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张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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