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970号
原告张X。
被告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福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艳妮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