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诉被告仲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23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4086号

原告李xx。

被告仲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仲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福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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