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诉被告贾X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547号
原告杨XX。
被告贾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贾X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福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