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洪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454号
原告: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李靖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捷,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洪岩,男,1979年11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洪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9.00元,减半收取即1410.00元,由原告吉林市彩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照军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