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健诉吉林市金钥匙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27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38号

 

原告:周健,男,1982年7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金钥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欣,经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周健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健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周健负担150元,余款150元退回原告周健。

审判员  徐 锐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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